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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滑县应急救援协会,本协会英文译名为HUAXIAN EMERGENCY RESCUE ASSOCIATION。
  第三条   本协会是依法由紧急救援专家以及滑县境内的紧急救援工作者、从事紧急救援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滑县应急办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滑县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滑县滑州大道东段科森星河湾8-3号。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按照“自愿参与、规范服务”的原则,尊重生命,应急救援,服务社会,联合协调社会民间救援力量,推动公益救援体系 发展。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县应急办的指导下,密切与有关部门及紧急救援社会团体机构的合作,规范社会应急救援服务体系,推动滑县救援事业的发展;
  (二)面向社会,开展减灾防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紧急救援理念、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全民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对会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为所属会员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扶持发展各地的民间救援团体组织,建立滑县民间救援应急指挥中心;
  (四)组织举办救援机构、技术、装备的交流活动,参与国家减灾活动,开展急救、灾害救援的交流。增进与外救援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紧急救援事业的发展;
  (五)积极参加各类突发事件及灾害的救援活动 ,为本县户外运动及其他意外事故提供紧急救援、安全保护服务;响应国内外重大灾害,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六)开展符合章程宗旨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滑县县内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单位、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具有紧急救助员(或相当于)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员以及关注社会救援工作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决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 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和修改理事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四) 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五) 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具体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本会日常事物;
  (二) 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三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 会或政府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费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滑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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